安全管理网

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15日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未贯彻落实国家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参加编制的矿井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接续失调,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组织编制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和审查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出现明显失误、决策失误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对规程、措施落实执行情况监督不力,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组织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23条 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或上报各种数据、资料和报表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24条 在推广安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影响安全生产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25条 未做好分管的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造成资料遗失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主要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