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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依法于 年 月 日在
采集到标识为你单位生产(进口代理)的产品样品,产地为
, 年 月 日生产的批号为 ,规格为 ,标识为 的 样品。根据
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 日内将样品真实性的确认意见书面回复本部门或派员携带身份证明、单位授权证明到本部门对产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确认。
逾期未回复的,本部门将按照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处理。
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在上述时限内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送产品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