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部门依法对你单位 进行采样并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 ,详见检测报告(编号: )。
依据
的规定,如对本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申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留样超过保质期的;
(三)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六)样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当事人签收: 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