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查(扣)解字〔 〕第 号
当事人: (姓名或名称)
地 址: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作出了 强查(扣)决字〔 〕第 号查封(扣押)决定书。现因(解除查封、扣押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及(其他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项、目)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被查封(扣押) 的(场所、设施、财物的名称、数量等),自 年 月 日起依法予以(全部或部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其中对你(单位)的 (场所、设施、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或者被拍卖或变卖的款项)(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退还,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到 (具体地点) 领取。如有异议,可及时与本机关取得联系,以便妥善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如由第三人保管,增加一份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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