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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票执行注意事项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15日

        3、若送电操作需要由动力值班人员进行时,应使用停(送)电联系单。
        4、若检修设备试运将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措施的变动和其他作业班组人员安全时,只有将所有作业班组全体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将该设备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后,方可进行试运。
        第7款 试运行后工作班需继续工作时,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1、检修设备押票试运后如需重新进行检修工作,工作许可人应在工作票上填写:检修设备试运后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可以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分别签名并注明时间。
        2、如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第8款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与运行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填明结束时间并共同签名后,办理终结手续。不经分厂调度许可的仅在车间办理终结手续;经分厂调度许可的到调度处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第9款 只有在同一停役隔离系统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终结,并得到运行班长许可指令后,方可进行恢复安全措施。
        第10款 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向班组交回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第三节 工作票的使用
        第一条 一个工作负责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工作票上安全措施范围为限。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在同一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如果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完全相同允许使用一张工作票。
        第二条 在同一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有多个班组同时进行工作时,可以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指定一名总的工作负责人,负责检修工作的监督和协调。发给总的负责人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写主要工作内容。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写各班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第三条 设备大小修或其他安全措施项目较多的检修工作,各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固定项目的安全措施附页。
        第四条 检修工作结束前,如遇到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1款 部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时;
        第2款 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隔断方式或需变更、增设安全措施时;
        第3款 检修工作延期一次后仍不能完成,需要继续延期时。
        第五条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第六条 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应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后,方可进行工作,并在检修联上登记新工作人员的名字。格式如下:新增加XXX为工作成员,经现场安全告知,允许参加该项检修工作。负责人:XXX,增加人员:XXX X月X日X时X分。
        第七条 若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非连续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第八条 在原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后,由签发人在该票(两联)工作任务栏内填写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指不改变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时,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时,可经检修班长签字确认,并在工作票的两联上均注明。
        第四节 其他规定及释义
        第一条 工作票中补充的工作安全措施执行完后由许可人在“补充安全措施栏”内直接打“√”并签字确认,如写不开可补充附页;若无补充,应在该栏写:无补充,在“执行情况栏”写:无执行。
        第二条 如一项工作涉及两个及以上工艺车间的,涉及工艺车间的许可人(运行班长)分别签名,许可时间以最后一项安全措施的许可时间为准。
        第三条 生产现场禁火区域内在执行机械工作票时需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第四条 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第五条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地沟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六条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第七条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第八条 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严禁动火:
        第1款 油车停靠时的区域;
        第2款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第3款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第4款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喷漆现场;
        第5款 动火作业场所易燃易爆气体超标;
        第6款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第十条 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第1款 在受限空间内作业前应开具相应票据,除按规定做好工艺系统隔离、泄压、断电、通风、降温、吹扫等安全措施外,还应指明监护人员并在“需执行的安全措施”一栏中写明;
        第2款 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前,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在作业前30分钟内对受限空间内气体化验,必须在化验结果合格时(氧气含量18%至23.5%为合格,有毒有害气体的合格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相关标准补充在本单位工作票制度中)方可入内作业;
        第3款 在作业过程中每隔不超过1小时对受限空间内气体采样化验一次,采样超出标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等查明气体超标原因并采取可靠隔离措施且采样化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4款 上述措施一并写在工作票“需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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