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保罚决字【 】第 号
当事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你(你单位)
违反了
之规定,根据
之规定,对你(你单位)给予
的处罚。上述处罚于 年 月 日履行完毕,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罚款交到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作出本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后,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2.文号栏:“( )”内填写机关代字;“【 】”内填写作出本决定书的年份;“第 号”内填写当年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顺序号。
3.“当事人”栏,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4.“地址”填写单位注册的地址或个人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5.“你(你单位)”后空格,填写当事人的违法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基本违法事实;“违反了”后空格,填写当事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根据”后空格,填写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给予”后空格,填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罚款金额应大写;“罚款交到”后空格,填写罚款代收、代缴银行名称、帐户。“向”后空格填写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
6.本决定书应加盖作出水保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公章。
7.本决定书应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本决定书为三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由当事人交代收银行,本决定存根联由作出本决定的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