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赔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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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请求人 的赔偿请求书,经审查符合《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第七号令)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现经过调查已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先行调解,因调解无效,现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属于被投诉旅行社的过错,决定由被投诉旅行社承担责任。被投诉旅行社须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请求人赔偿损失。具体赔偿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属于请求人与被投诉旅行社的共同过错,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及赔偿金额为
;
双方当事人对承担责任的方式无协商结果,由质监所决定为
。
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提出审诉。
执法人员: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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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