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煤矿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前3个月依法提出延期申请 变更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企业名称 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安 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改(扩)建工程验收合格的,应当在 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安全生 产许可证申请。 | 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 照,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 济类型、企业名称变更证明资 料,工程验收合格资料。现场检 查。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86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第 二十条。 |
2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 量是否符合劳动定员标准。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 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机构设立、人员任命文件,单位 劳动定员标准,单位人员名册及 考勤记录,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 格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 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 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煤矿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 号)第六条;《煤矿安全规程》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 号)第五条。 |
3 | 防突机构 | 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及专业防 突队伍。 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 构负责人、防突工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矿长、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 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中 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防突机构 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 及以上学历;防突工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上 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备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 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人员配备数量是否符合劳动定员 标准。 | 机构设置、人员任命文件,单位 劳动定员标准,单位人员名册及 考勤记录,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 格证明,相关技术人员毕业证 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抽查 。现场抽考。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86号)第六条;《防治煤与瓦 斯突出细则》(煤安监技装〔 2019〕28号)第四条,第三十六 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4 | 防治水机构和队伍 |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 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 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人员配备数 量是否符合劳动定员标准。 | 机构设置、人员任命文件,单位 劳动定员标准,单位人员名册及 考勤记录,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 书、职称证书,安全管理人员考 核合格证明 ,特种作业操作证。 现场抽查,现场抽考。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八十 三条;《煤矿防治水细则》(煤 安监调查〔2018〕14号)第五条 |
5 | 防冲机构 | 冲击地压矿井应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 | 机构设置、人员任命文件,单位 劳动定员标准,单位人员名册及 考勤记录,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 格证明。现场抽查,现场抽考。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二十 八条。 |
6 | 防灭火管理 |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建立健全 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防灭 火专业技术人员;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应明确专业技术要 求、最低人数等; 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 人)是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 师是防灭火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 检查部门职责;检查防灭火施工 台账;核实防灭火队伍人数;现 场检查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掌握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灭 火细则》等法规及专业防灭火知 识情况。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三条。 |
7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责任制建立 | 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 人责任制是否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是否符合上级规范性文件。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是否符合本单位和本岗位工 作实际。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现 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6号)第六条;《防治煤与瓦斯 突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 〕28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8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 立 |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 确企业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或审 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明确责任范围和考核 标准等内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监 技装〔2019〕28号)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 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是否符合本单位和本岗位工 作实际。 | 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 抽查,现场抽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 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煤矿 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87号)第四条;《煤矿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 号)第六条;《防治煤与瓦斯突 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 28号)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 三十八条。 |
9 |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 责任制建立 |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或审 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本单位 和本岗位工作实际。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 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8 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四、五款;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的规定。 | 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现场抽查。现场抽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 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煤矿 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87号)第四条;《煤矿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 号)第六条;《防治煤与瓦斯突 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 28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四、五 款,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
10 |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制建立 | 是否建立健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或审 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本单位 和本岗位工作实际。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 条的规定。 | 相关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 抽查。现场抽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 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煤矿 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87号)第四条;《煤矿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 号)第六条;《防治煤与瓦斯突 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 28号)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 三十八条。 |
11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建立 |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 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报告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重要 设备材料的查验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设备、 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 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 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单位的操作规程。有突出矿井 (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建立防突技术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 或总工程师组织制定或审定。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 程。抽查部分规章制度主要内容 是否符合规定。抽查制度执行的 相关记录;查看设备材料验收记 录台账,现场抽考人员检查其责 任制是否与实际工作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 号,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修改)第 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煤矿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 号)第六条;《防治煤与瓦斯突 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 28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12 |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预防机制 |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预防制度。抽 查风险分析情况和风险防控措施 是否完善和具有针对性。现场抽 查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是否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 项,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 一款。 |
13 | 危险源辨识和评估 | 是否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工作,是否制定和落实重 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工作资料,重 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现场 抽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落实是否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14 |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 、治理和报告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应当督促、检查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总工程师应当根据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等情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议。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 告制度。按规定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 责人签字。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通 报制度,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方 案,人员分工表,事故隐患信息 档案,一般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报 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 报,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治理 方案,事故隐患“五落实”报表 。现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 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 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察条 例》(国务院令第 296 号)第二 十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 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 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16号)第四条。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5 | 记录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向从业 人员通报资料等。现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16 | 如实提供事故隐患 情况 |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 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事故隐 患台账、事故隐患报告等资料。 与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比对抽查。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 令第 296 号)第三十二条。 |
17 | 按规定统计分析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 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 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统计表, 书面报送材料等。现场抽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 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
18 | 按规定编制重大隐 患治理方案 |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 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 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 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 和应急预案。 | 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现场抽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 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1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
19 | 按规定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 |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 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 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 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 故发生。 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应当由总工程师负责督促落实。 | 隐患治理安全防护措施资料。现 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 号)第十六条。 |
20 | 按规定评估重大事 故隐患治理情况 |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 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 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 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 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 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 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 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 隐患治理评估报告,申请恢复生 产报告等资料。现场核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 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16号)第十八条。 |
21 | 领导干部带班职责 落实 | 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 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 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 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应加强对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 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 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 交接班。 | 下井带班记录,下井档案,井口 公示记录,交接班记录,入井人 员位置监测记录 ,调度汇报记录 。现场抽查。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 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33号公布第81号修正)第 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 |
22 | 事故责任落实 |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应 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 | 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文件,事故 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现场抽 查。个别谈话了解责任人处理情 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第493号))第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 |
23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落实 | 是否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总工程师应当组织对矿井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 位、关键环节进行安全检查,掌握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制 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照制 度规定关键内容核对检查落实情 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 四条。 |
24 | 爆破、吊装、动火 、临时用电现场安 全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 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 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 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的 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 措施,现场跟班记录,作业人员 和跟班人员的人员定位系统记 录,现场抽查核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
25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职责落实 | 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制。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制,“三 违”查处、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 资料。对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 任制规定关键内容核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规 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号)第四条。 |
26 |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 职责落实 | 是否严格落实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 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相关资料。对照职能部门安全生 产责任制规定关键内容核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 号)第四条。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27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职责落实 | 是否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相 关资料。对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责任制规定关键内容核对检查 (包括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有 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每季度、突出矿井矿长每月至少 进行 1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 部署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 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 、采平衡和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的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 则》(煤安监技装〔2019〕28 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8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职责落实 | 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相关资料。对照检查对 象责任制规定关键内容核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煤 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87号)第四条。 |
29 | 各岗位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落实 | 建立健全并落实各岗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煤矿组织制定并实施、各岗位全员严格遵 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各岗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 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相关资料。对照检查对 象责任制、操作规程规定、标准 化标准关键内容现场抽查,现场 抽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条,第 八条。 |
30 | 危险告知 |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 故应急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 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急预 案,应急处置卡 ,警示告知牌。 现场抽查、现场抽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 号)第七条。 |
31 | 安全标志管理 |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 产品安全标志。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 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 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 安标产品台账,煤矿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证书,设备材料领用记录 。抽查在用纳入安标管理的产品 及涉及安全生产的试验性新设备 新材料,并在安标中心网站查询 比对。现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87号)第十条。 |
32 | 图纸填绘 | 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 相关图纸,生产计划,瓦斯报表 ,通风报表 ,产量报表,火工品 领用记录等。抽查一定周期内同 类图纸进行比对检查,个别谈话 了解作业地点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7号)第十四条。 |
33 | 填绘的图纸严禁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 第(五)项。 | ||
34 | 停工停产安全管理 | 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 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 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 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 值班记录,复工复产安全措施及 安全检查验收资料。现场核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7号)第十六条。 |
35 | 煤矿闭坑报告 | 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 管理部门批准。 制定闭坑矿井防灭火专项措施,防止闭坑期间及闭坑 后发生井下火灾。 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 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 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 | 闭坑报告,验收批准资料。现场 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十一条;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十条。 |
36 | 煤矿承包生产经营 安全管理 |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是否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 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或者托管方是否有法人资格或者 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煤矿实行承包(托管)是否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是否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承包方(承托方)是否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承 包方(承托方)是否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煤矿是否将井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 (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 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 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是否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 |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托 管)方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人员名册,主要采掘工作面作业 规程审批、贯彻记录,工资报 表,工伤保险资料。现场核查。 个别谈话了解。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六 条;《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 法(试行)》(煤安监行管〔 2019〕47号)。 |
37 | 煤矿复工复产管理 | 是否符合复工复产规定的程序,是否履行签字手续,是否 满足复工复产规定的条件。 | 煤矿复工复产相关文件资料。现 场核查。 |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 (煤安监行管〔2019〕4号)。 |
38 | 煤矿改制安全管理 | 改制期间,是否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健全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完成改制后,是否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 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改制期间安全管理规 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名册 ,相 关人员考核合格资料。 现场核查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七条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39 | 矿长、副矿长及专 业技术人员配备 | 煤矿是否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 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 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 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 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 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 作经历。 | 人员任命文件,人员名册,相关 人员考核合格资料,相关技术人 员毕业证书。现场核查。个别谈 话了解 。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 第(一)项;《煤矿安全培训规 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2号)第十一条。 |
40 | 制定重大危险源检 测、评估和监控措 施 | 是否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 查看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 控措施。现场抽查。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86号)。 |
41 | 安全评价报告 | 评价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评价报告是否对安全条件单 项逐项评价,并作出结论;评价单位是否到煤矿现场调 查,并对问题进行复查;审查结果与安全评价报告结论相 差较大的,要责令改正或重新评价。 | 检查出具该矿评价报告的评价机 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评价 报告对安全条件单项逐项评价及 评价结论。现场抽查。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86号)。 |
42 | 制定矿井灾害预防 和处理计划 | 煤矿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 检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现场抽查。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86号)。 |
43 | 采矿证 | 采矿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采矿证的开采方式是否与实际相 符;是否存在“一证两矿”、“一矿两证”情况。 | 检查采矿证。现场检查。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86号)。 |
44 | 劳动定员 | 是否制定劳动定员工作制度;矿井和采掘工作面单班作业 人数情况。 | 检查劳动定员工作制度及矿井和 采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情况。 现场抽查。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86号)。 |
45 | 应急救援 | 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 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由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组织制定 | 检查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 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救护队签 订的救护协议。现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 |
46 | 其它要求 | 国家及地方其它有关规定及要求。 | 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 | 有关文件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