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 | 自燃倾向性鉴定 | 按规定对揭露的平均厚度为0.3m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 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鉴定能力的机构 承担,承担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 煤层综合柱状图,地质说明书, 工作面开采设计、鉴定资料。现 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六十 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十二条。 |
2 | 煤层自然发火期 | 所有开采煤层应当通过统计法、类比法或者实验测定等方 法确定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 | 检查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确定方 法是否符合规定。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十三条。 |
3 | 自然发火“三带”
范围测定 |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同一煤层应当至少测定1次采 煤工作面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分布范围。当采煤工作 面采煤方法、通风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测定 | 工作面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 分布范围考察(测定)报告,测 定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现场 抽查。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十四条。 |
4 | 防灭火专项设计 |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 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根据矿井具 体条件采取两种及以上的防灭火技术手段。
开采不易自燃煤层曾发生自燃火灾或者自然发火征兆 的矿井,应当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 自然发火的措施,加强防灭火管理。 | 防灭火专项设计,采掘工程平面 图,通风系统图,防火注浆管路 系统图,作业规程。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六十 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七条、第二十 八条。 |
5 |
|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 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 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 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 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 巷道布置图,巷道支护设计。现
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六十 二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矿 安〔2021〕156号)第十六条。 |
6 | 巷道防火设计 |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 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
(盘)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 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 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 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的煤柱和顶、底煤。采煤工作 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六十 三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矿 安〔2021〕156号)第十九条。 |
7 | 防火门墙 |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 必须预先选定采煤工作面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 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 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 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现场抽 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七十 三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矿 安〔2021〕156号)第十八条。 |
8 | 防火煤柱 |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 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 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 在采区结束后可以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 工作面设计,安全措施。现场检 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六十 四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矿 安〔2021〕156号)第二十条。 |
9 | 防治自然发火技术
措施 |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 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 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 防火技术措施,采掘工程平面 图,作业规程。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六十 五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矿 安〔2021〕156号)第二十一条。 |
10 | 采煤工作面封闭 |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 生产计划,工作面收作措施,停 采记录,调度记录,瓦斯检查记 录,监控系统记录,密闭台账。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 令第8号修改)第二百七十四条;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二十二条。 |
11 | 采空区疏放水 | 采空区疏放水前,应当对采空区自然发火的风险进行评估 。采空区疏放水时,应当加强对采空区自然发火危险的监 测与防控,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专项措施。采空区 疏放水后,应当关闭疏水闸阀,采用自动放水装置或者永 久封堵,防止通过放水管漏风。 | 采空区疏放水风险评估报告,防 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气体分 析记录及台账,废弃钻孔记录, 密闭墙检查记录,取样设备,气 体分析设备,取样人员入井位置 监测记录。现场抽查。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