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 |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 井的鉴定 | 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 进行,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 拋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30m3〔或者为本区域煤层 瓦斯含量2倍以上)的,应当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该煤层 为突出煤层。 当根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突出,或者没有 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 压力(相对压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 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饰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确定 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 当采掘工程超出鉴定范围的,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 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变 化情况。但若是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的突出煤层 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 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 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 | 鉴定资料。现场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十、十 一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第三十四、三十七条。 |
2 | 突出煤层认定 | 经事故调查确定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层,或者根据本细则 第十三条要求按突出煤层管理超期未完成鉴定的,由省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煤矿企业自行认 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认定材料、按突出煤层管理资料 。现场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十二 条。 |
3 | 非突出煤层采掘工 作面突出危险性指 标测定 | 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煤层但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采掘作业时考察煤层的突出危 险性,包括观察突出预兆、分析瓦斯涌出变化情况等,并 在井巷揭煤、煤巷掘进及采煤工作面分别采用本细则第八 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方法测定突出危险性 指标,其中采掘工作面每推进100m (地质构造带50m)应当 进行不少于2次的测定:(一)PN0.74MPa的;(二)当P N0.50MPa时,fW0.5或者煤层埋深大于500m的。当突出危 险性指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时,则自工作面位置半径 100m范围内的煤层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当后续的 采掘作业或者钻孔施工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应当再次 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 突出危险性指标测定资料、防突 工下井测试记录。现场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十四 条。 |
4 | 突出矿井生产能力 、开采深度要求 |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 9Mt/a,且不得高于 5.0Mt/a。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800m,中型及以上的突出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 超过1200m,小型的突出生产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600 m | 采掘工程平面图,巷道布置图、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 令第8号修改)第一百九十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 技装〔2019〕28号文)第二十条 |
5 | 突出矿井“三量” | 突出矿井应当有效防范采掘接续紧张,根据采掘接续变 化,至少每年进行1次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 (以下简称“三量”)统计和分析。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 “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时间为:(一)开拓煤量可采期不 得少于5年;(二)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14个月; (三)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回采煤量可采 期不得少于5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当矿井“三 量”低于上述要求时,应当及时降低煤炭产量,制定相应 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 | 采掘工程平面图、“三量”统计 分析报告。现场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二十 四条。 |
6 | 高瓦斯矿井、突出 矿井非突出煤层观 察预兆执行措施 | 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在新水平、新 采区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 预兆,并在开拓工程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揭煤工作面的局 部综合防突措施。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 工、班组长应当掌握突出预兆。发现突出预兆时,必须立 即停止作业,先按避灾路线撤出人员,再报告矿调度室。 | 查看作业规程、防突设计、调度 记录、相关参数的测定记录。现 场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二十 六条、三十九条。 |
7 | 突出煤层应力集中 范围 |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 安排其他工作面同时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应力集中范围由 煤矿总工程师确定,但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150m;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80m;2个 同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2个相向掘进工 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60m。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 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与可能造成应 力集中的邻近煤层相向掘进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60m,相 向回采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 | 采掘工程平面图,巷道布置图。 现场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三十 条。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8 | 防突措施钻孔要求 | 〔一)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 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采用干式排渣工艺施工时,还应当 悬挂一氧化碳报警仪或者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二)煤 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2MPa的区域,以及施工钻孔时出 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应当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 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者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施工 与受威胁的掘进工作面,以及回风流中的采掘工作面不得 同时作业;(三)顺层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制定专 门的防止钻孔施工期间发生突出的安全措施。 | 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断电控制 图、瓦斯压力测定资料、钻孔施 工措施。现场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三十 二条。 |
9 | 清理突出的煤 (岩)及孔洞要求 | 清理突出的煤(岩)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 瓦斯超限、火源、煤层自燃,以及防止再次发生突出事故 的安全技术措施。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 进行支护,在过突出孔洞及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 时,必须加强支护。 | 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三十 四条。 |
10 | 主要负责人防突责 任 |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突出矿井 矿长应当每月至少进行1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 工作。 | 防突专题会议记录,下井检查记 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现 场核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四条 、第三十五条。 |
11 | 技术负责人防突责 任 | 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煤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 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检 查防突措施落实情况。 | 规划、计划和措施,下井检查记 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现 场核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三十 五条。 |
12 | 分管负责人防突责 任 | 煤矿企业、煤矿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 织解决。 | 会议记录,下井检查记录,入井 人员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三十 五条,第三十八条。 |
13 | 职能部门及负责人 防突责任 |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防突机 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 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总 工程师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进行安全检 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 况。 | 会议记录,检查记录,入井人员 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三十 五条,第三十八条。 |
14 | 区队班组负责人防 突责任 | 区(队)长、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 | 会议记录,检查记录,入井人员 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三十 五条,第三十八条。 |
15 | 岗位人员防突责任 | 瓦斯防突工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 岗位责任制,现场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三十 五条。 |
16 | 防突计划 | 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 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 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及所需的人力 、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煤矿总工 程师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审批,分管负 责人组织实施。 | 防突措施计划,生产计划。现场 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三十 七条。 |
17 | 防突队伍和应急预 案 | 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 的专业防突队伍。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10天内应当进行1次突 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以后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逃生演 习,但当安全设施或者作业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进行1 次逃生演习。 | 机构设置文件、突出事故应急预 案,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方 案、总结。现场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三十 六条。 |
18 | 防突装备 | 突出矿井必须有满足需要的防突设备。 | 防突设计,相关设备台账,现场 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十八 条。 |
19 | 新水平、新采区防 突专项设计 | 根据建井前评估结果进行的突出矿井设计及突出矿井的新 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非突出矿井升 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 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 、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两个“四位一体”综合 防突措施等内容。 | 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 水平采区设计。现场检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十八 条。 |
20 | 突出矿井巷道布置 | (一)斜井和平硐,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进(回)风巷 等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中。采区 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层中时,必须布置在评估为无突出危 险区或者采用区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 瓦斯除外)有效的区域;(二)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 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 质构造带;(三)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 、其他有效卸压区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 | 采掘工程平面图,巷道布置图, 区域防突设计措施。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九十 五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安技装〔2019〕28号文) 第二十二条、三十条。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21 | 突出煤层采掘作业 |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 规采煤法;(二)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层在无突出危险区或 者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进行放顶煤开采时,煤层 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3/t;(三)采用上山掘进时,上山坡 度在25°〜45。的,应当制定包括加强支护、减小巷道空 顶距等内容的专项措施,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当上山 坡度大于45°时,应当采用双上山掘进方式,并加强支 护,减少空顶距和空顶时间;(四)坡度大于25°的上山 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 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五)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 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七)在突出煤 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 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八)突出矿井的所有采 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 业。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 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 掘进作业规程、采煤作业规程, 预防冒落措施。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九十 六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安技装〔2019〕28号文) 第二十七条。 |
22 | 突出煤层工作面爆 破管理 | 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 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 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 | 爆破作业规定,专职爆破工分工 记录,调度记录,相关人员入井 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三十 九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 百四十七条。 |
23 | 防突技术资料管理 | (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煤矿企业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 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 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对策措施;(二)每 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情况调 查表(见附录B)、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D)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 档;(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 分析总结,掌握突出规律,完善防突措施。 | 技术档案。现场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四十 条。 |
24 | 防突知识培训 |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 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 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以及与本岗位相关的防突规 章制度;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 的工作人员应当全面熟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突出矿井的防突工属于特种作 业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门培训,并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 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应当接受防突专项培训,具备 突出矿井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和签到记录 、防突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 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四十 一条。 |
25 | 矿长、总工程师、 防突机构和安全管 理机构负责人、防 突工要求 | 矿长、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 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 矿相关工作经历;防突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 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防突工应当具备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 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 具备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 学历证书、任职经历。现场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四十 二条。 |
26 | 突出危险预测指标 考察 |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工作面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 验应当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试 验考察。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 准。 合理确定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并作为判 定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主要依据。 突出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 考察。 | 实验考察报告,批准资料。现场 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十八 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五条。 |
27 | 防突预警及处置 |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在采掘过程中应当随时 观测突出预兆。典型的突出预兆主要包括:响煤炮声(机 枪声、闷雷声、劈裂声),喷孔、顶钻,煤壁外鼓、掉 渣,瓦斯涌出持续增大或者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煤壁温 度降低、挂汗等。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 工、班组长应当掌握突出预兆。发现突出预兆时,必须立 即停止作业,先按避灾路线撤出人员,再报告矿调度室。 | 调度记录,瓦斯异常分析资料。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零一 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安技装〔2019〕28号文)第 四条,第五十条;《煤矿安全规 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号)第二百零一条第二十六 条,第三十九条。 |
28 | 突出矿井架线电机 车和井下明火要求 |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 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长批准,且停止 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 出煤层的作业。 | 供电系统图、明火作业安全技术 措施。现场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三十 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 六条第(七)项。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29 |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 过程管理 | 突出矿井应当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 行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 、审批、核查分析等管理制度。 突出矿井应当详细记录突出预测、防突措施实施、措 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等关键环节的主要信息,并与视频 监控、仪器测量、抽采计量、轨迹测定等数据统一归档、 上图管理,并至少保存至相关区域采掘作业结束。 | 查阅各项制度、综合防突措施实 施。现场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四十 四条。 |
30 | 区域预测或者区域 措施效果检验执行 记录情况 | 区域预测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 等参数时,应当记录测试时间、测试点位置、钻孔竣工轨 迹及参数、钻进异常现象、取样及测试情况、测定结果和 人员等信息。测试点及测定钻孔轨迹应当在瓦斯地质图或 者防突措施竣工图上标注。区域预测报告和区域防突措施 效果检验报告,应当附包含测定钻孔记录和测定结果等数 据资料的表单,记录和表单由测定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审 核签字。 | 区域预测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报告。现场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四十 五条。 |
31 |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 防突措施执行记录 情况 |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预 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应当记录 钻孔位置、实际参数、见煤见岩情况、钻进异常现象、钻 孔施工时间和人员等信息,并绘制防突措施竣工图等。有 关信息资料应当经施工人员、验收人员和负责人审核签字 。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施工 过程中出现见(止)煤深度与设计相差5m及以上时,应当 及时核查分析,不合格的及时补孔,出现喷孔、顶钻或者 瓦斯异常现象的,应当在防突措施竣工图中标注清楚。防 突措施竣工图应当有平面图和剖面图。采用顺层钻孔预抽 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及时核查分析,绘制平面 图,对钻孔见岩长度超过孔深五分之一的,必须对有煤区 域提前补孔,消除煤孔空白带。 | 顺层预抽或穿层预抽钻孔施工记 录和设计、防突措施竣工图。现 场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四十 六条。 |
32 | 区域综合措施视频 监控钻孔施工 | 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钻孔施工应当采用 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 。深度超过120m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2 个钻孔的轨迹,深度60〜120m的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1 个钻孔的轨迹。对穿层预抽瓦斯钻孔实际见(止)煤与设 计见(止)煤长度误差超过三分之一的钻孔应当测定该钻 孔轨迹。当钻孔控制范围不足或者存在空白区域时,必须 补充区域防突措施。 | 钻孔深度核查分析制度、钻孔施 工设计和记录、钻孔视频。现场 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四十 七条。 |
33 | 局部综合措施视频 监控钻孔施工 |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并落实。钻孔施工 、核查、预测和效果检验管理比照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执 行,但可以不进行钻孔轨迹测定,采煤工作面区域验证和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钻孔施工可以不用视频监控。工作面 预测和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 | 钻孔施工记录、掘进工作面预测 和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和局部综 合防突措施钻孔视频。现场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四十 八条。 |
34 | 通风瓦斯日分析、 突出预警分析与处 置和突出预兆的报 告制度 |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预警分析与 处置制度和突出预兆的报告制度。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或 者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每天组织防突、通风、地质和监测 监控等人员对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等现 象,以及钻孔施工中出现的顶钻、喷孔等明显的突出预兆 进行全面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建立台账。 | 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预警 分析与处置制度和突出预兆报告 制度及相关记录。现场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四十 九条。 |
35 | 按突出危险工作面 采取防突措施情况 | 采用人工观测、物探和钻探等手段发现突出煤层采掘工作 面前方遇有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煤层赋存条件急剧 变化等情况时。 | 人工观测、物探和钻探资料,采 掘工作面防突措施等。现场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四十 九条。 |
36 | 采掘工作面防突预 测图和其他图纸 |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当编制防突预测图。防突预测图 以煤层瓦斯地质图为基图,将采掘工程范围内的煤层赋存 、瓦斯地质、巷道布置、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标注在图纸 上,分别挂设在地面调度室和井下现场,用于指导工作面 防突工作。 | 防突预测图、局部放大图(生产 指挥图、采掘工程交换图)。现 场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四十 九条。 |
37 | 其它要求 | 国家及地方其他有关规定及要求。 | 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 | 有关规定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