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 | 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 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 查各项防冲措施的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矿长)和 总工程师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冲措施的落 实情况。 | 检查煤矿企业(煤矿)防冲机构 设置文件及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相关人员的检查记录资料和查出 问题的整改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二十 八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 三条,第十八条;《国家煤矿安 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 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 2019〕21号)第7条。 | |
2 | 防冲机构 |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并配备专业防冲 技术人员与施工队伍; 专业防冲技术人员应明确专业技术要求、最低人数 等; 配备的专业防冲技术人员数量必须满足防冲工作需要 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 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 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 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 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 检查机构设置文件;检查防冲人 员管理台账及工资发放情况;检 查防冲施工台账核实防冲队伍人 数;根据防冲设计的工程量、单 个防冲工程施工时间,计算人员 是否满足要求;现场检查防冲专 业专职人员培训记录和掌握煤矿 安全规程、防冲细则等法规及专 业防冲知识情况。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4号)第十一条第(二)项;《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二十八 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十 八条。 |
3 |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 抽查煤矿制度文件;抽查制度内 容完善情况;抽查制度执行的相 关记录。 |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 安监技装〔2018〕8号)第六条。 | |
4 |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 抽查煤矿制度文件;抽查制度内 容完善情况;抽查制度执行的相 关记录。 |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 安监技装〔2018〕8号)第六条。 | |
5 |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建立防治培训制度; 定期对井下相关的作业人员、班组长、技术员、区队 长、防冲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的教育和 培训,保证防冲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岗位防冲知识和技能 | 抽查煤矿制度文件;抽查制度内 容完善情况;检查上一年度和本 年度防冲教育和培训计划、培训 记录和试卷;现场抽考防冲技术 人员掌握防冲知识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二十 八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 六条,第二十三条。 | |
6 | 防冲管理制度 |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事故(事件)报告制度。 | 抽查煤矿制度文件;抽查制度内 容完善情况;抽查制度执行的相 关记录。 |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 安监技装〔2018〕8号)第六条。 |
7 |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危险区人员准入制度实行 限员管理。 | 抽查煤矿制度文件;抽查制度内 容完善情况;抽查制度执行的相 关记录。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4号)第十一条第(五)项;《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令 第8号修改)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 项。《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七 十六条;《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 知》(煤安监技装〔2019〕21 号)第8条。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8 |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危险性监 测制度。 | 抽查煤矿制度文件;抽查制度内 容完善情况;抽查制度执行的相 关记录。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三十 五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 四十六条。 | |
9 |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实时预警、处置调度和处理结果反 馈制度。 | 抽查煤矿制度文件;抽查制度内 容完善情况;抽查制度执行的相 关记录。 |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 安监技装〔2018〕8号)第五十一 条;《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 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9〕21号)第6 条。 | |
10 | 防冲管理制度 |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生产组织通知单制度。 | 抽查煤矿制度文件;抽查制度内 容完善情况;抽查制度执行的相 关记录。 |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 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煤 安监技装〔2019〕21号)第10条 |
11 | 必须建立生产矿长(总工程师)日分析制度和日生产进度 通知单制度。 | 抽查煤矿制度文件;抽查制度内 容完善情况;抽查制度执行的相 关记录。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 令第8号修改)第二百二十八条第 七项。 | |
12 | 必须建立防冲工程措施实施与验收记录台账,保证防冲过 程可追溯。 | 抽查煤矿防冲工程措施,查看验 收台账;查看施工图、查看现场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 令第8号修改)第二百二十八条第 八项。 | |
13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 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埋深超过400m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m范围内存在单 层厚度超过10m、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 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的。 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 | 抽查冲击倾向性鉴定报告;检查 井下发生明确的冲击地压以及有 明显动力显现情况的是否有详细 记录; 检查矿井地质柱状图、地质说明 书;检查相邻矿井交换的采掘工 程平面图和开采煤层情况。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二十六 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十 条。 | |
14 | 煤的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 法第2部分:煤的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 (GB/T25217. 2-2010)进行。 | 抽查冲击倾向性鉴定报告,检查 是否满足国家标准要求(主要包 括报告中是否按规定打印每个煤 样的动态破坏时间曲线、动态破 坏时间,是否按规定打印冲击能 量指数曲线图)。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十一 条;《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 治方法第2部分:煤的冲击倾向性 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 (GB/T25217.2-2010)。 | |
15 | 冲击倾向性鉴定 | 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的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 防治方法第1部分: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 方法》(GB/T25217.1-2010)进行。底板岩层参照顶板岩 层冲击倾向性的测定标准执行。 | 抽查冲击倾向性鉴定报告,检查 是否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 监技装〔2018〕8号)第十二条; 《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 法第1部分: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 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 (GB/T25217.1-2010)。 |
16 | 煤矿企业应当委托能够执行国家标准(GB/T25217. 1-2010 、GB/T25217.2-2010)的机构开展煤岩冲击倾向性的鉴定 工作。 | 检查鉴定单位及负责人是否具备 鉴定条件。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 监技装〔2018〕8号)第十三条; 《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 法第1部分: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 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 (GB/T25217. 1-2010);《冲击 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2部 分:煤的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 的测定方法》(GB/T25217. 2- 2010)。 | |
17 | 防冲设计 | 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 击地压危险的,必须编制防冲设计。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 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 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 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 护措施等内容; 新建矿井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防冲必须具备的装备 、防冲机构和管理制度、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和应急预 案等; 新水平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多水平之间相互影响、 多水平开采顺序、水平内煤层群的开采顺序、保护层设计 等; 新采区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采区内工作面采掘顺序 设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与等级划分、基于防冲的回采巷 道布置、上下山巷道位置、停采线位置等。 | 检查防冲设计及批复文件;检查 防冲设计内容是否完善;检查现 场条件发生变化,是否及时修改 并重新批复;现场检查防冲设计 落实情况。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4号)第十一条第(二)项;《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二十九 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二 十四条。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8 | 防冲设计 |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度防冲计划。 中长期防冲规划每3至5年编制一次,执行期内有较大 变化时,应在年度计划中补充说明;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 度防冲计划由煤矿组织编制,经煤矿企业审批; 中长期防冲规划主要包括防冲管理机构及队伍组成、 规划期内的采掘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划分、冲击地压 监测与治理措施的指导性方案、冲击地压防治科研重点、 安全费用、防冲原则及实施保障措施等; 年度防冲计划主要包括上年度冲击地压防治总结及本 年度采掘工作面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排查、冲击地压 监测与治理措施的实施方案、科研项目、安全费用、防冲 安全技术措施、年度培训计划等。 | 检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防冲计划 及其批复文件;检查中长期防冲 规划和年度防冲计划内容完善情 况;检查中长期规划出现较大变 化,年度计划补充说明及批复情 况;检查规划和计划落实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二十 八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 二十条。 |
19 | 矿井改建和水平延深时,必须进行防冲安全性论证。 非冲击地压矿井升级为冲击地压矿井时,应当编制矿 井防冲设计; 非冲击地压矿井升级为冲击地压矿井时,冲击地压生 产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规模不得超800万吨/年,不得核增产能。 | 检查评估、鉴定或评价报告、防 冲设计,防冲安全性论证、能力 核定报告等,检查相关批复文 件;检查防冲设计内容是否完 善;检查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是 否及时修改并重新批复;现场检 查防冲设计落实情况;检查是否 按照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 核定。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4号)第十一条第(二)项;《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令 第8号修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第三款;《国家煤矿安监局关 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 通知》(煤安监技装〔2019〕21 号)第2条。 | |
20 |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危险性监 测制度。 区域监测应当覆盖矿井采掘区域(采掘工作面、巷修 作业地点、在用煤层巷道等),可采用微震监测法等;局 部监测应当覆盖冲击地压危险区,可采用钻屑法、应力监 测法、电磁辐射法等;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监测与 预警工作,每日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监测数据、生产条 件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预报冲击危险程度,编制防冲监 测分析日报,报经煤矿防冲负责人、总工程师、矿长签 字,并及时告知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 | 检查采掘工程平面图、采掘作业 计划和矿井防冲设计;检查冲击 危险区域划分和监测系统布置 图;抽查各类监测报表、台账是 否齐全,监测日报表应包含监测 结论和签字; 抽查告知痕迹;检查监测设备主 要技术指标;现场查看监测系统 、询问。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4号)第十一条第(三)项;《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三十五 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四 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 条。 | |
21 | 采用微震监测法进行区域监测时,微震监测系统的监测与 布置应当覆盖矿井采掘区域; 对微震信号进行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并确定微 震发生的时间、能量(震级)及三维空间坐标等参数。 | 检查微震监测设备满足要求;对 照防冲专项措施,检查采掘工程 平面图、采掘作业计划和微震监 测系统布置图;现场查看微震系 统在线运行情况和历史数据情 况,监测参数设置是否合理,检 查微震事件定位传感器数量,定 位时所用传感器数量应大于6(数 量6个无依据,建议修改为4 个);抽查微震监测报表、台账 是否齐全;检查大能量微震事件 分析记录及分布情况图;检查微 震监测系统初装校核及日后定期 校核的方式方法,检查微震传感 器挪移台账。 |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 安监技装〔2018〕8号)第四十七 条;《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 治方法 第4部分:微震监测方法 》(GB/T 25217.4-2019)。 | |
22 | 冲击危险性监测 | 采用钻屑法进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局部监测时,钻孔参数应 当根据实际条件确定。 记录每米钻进时的煤粉量,达到或超过临界指标时, 判定为有冲击地压危险。 记录钻进时的动力效应,如声响、卡钻、吸钻、钻孔 冲击等现象,作为判断冲击地压危险的参考指标。 | 检查测点布置和检查周期符合防 冲设计及国标要求;检查现场钻 屑法检测区域、钻屑孔布置参数 、检测周期;检查现场钻屑法原 始记录; 抽查钻屑法检测报表;检查钻屑 法检测区域内的危险性评价分析 记录。 |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 安监技装〔2018〕8号)第四十八 条;《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 治方法 第6部分:钻屑监测方法 》(GB/T 25217.6-2019)。 |
23 | 采用应力局部监测应根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确定应力 传感器埋设深度、测点间距、埋设时间、监测范围、冲击 地压危险判别指标等参数,实现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 | 检查应力监测满足国家标准GB/T 25217.7-2019要求;检查应力监 测系统初始值及运行情况;检查 传感器布设范围、布置参数;抽 查应力监测报表;查阅应力历史 数据;检查应力变化分析记录。 |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 安监技装〔2018〕8号)第四十九 条;《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 治方法 第7部分:采动应力监测 方法》(GB/T 25217.10-2019) | |
24 | 其它局部监测方法〔CT反演、地音、电磁辐射等方法)执 行情况。 | 检查防冲设计、评价,看落实情 况;冲击地压监控室现场检查。 |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 安监技装〔2018〕8号)第四十六 条。 | |
25 | 开展区域和局部冲击危险性日常监测和数据分析、报告。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冲击地压发 生类型,选择区域和局部监测方法; 微震监测系统应采用绝对值法和趋势法确定冲击危险 性指标; 应力监测系统根据监测点的应力、应力变化率确定冲 击危险性指标; 钻屑法冲击危险性指标应包括钻煤粉率指数和动力效 应指标; 用实验室试验或类比法先设定预警临界指标初值,再 根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进一步修订初值,确 定冲击危险性预警临界指标。 | 检查煤矿企业预警指标批复文 件; 检查预警指标修订情况及其批复 文件。检查矿井设定的预警指标 的合理性。抽查监测制度、微震 监测等预测预报系统数据的分析 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三十 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防治 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 装〔2018〕8号)第五十条;《冲 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 4部分:微震监测方法》(GB/T 25217.4-2019);《冲击地压测 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6部分: 钻屑监测方法》(GB/T 25217. 6- 2019);《冲击地压测定、监测 与防治方法 第7部分:采动应力 监测方法》(GB/T 25217. 10- 2019)。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26 | 破坏监测设备、数 据 | 煤矿企业是否存在关闭、破坏各冲击地压监测预警系统的 监控、报警、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 信息的行为。 | 检查防冲设计、评价; 检查煤矿企业预警指标批复文 件; 抽查监测报表,监控系统运行日 志,冲击地压监控室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27 |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冲击地压评估工作; 评估根据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和周边矿井等情况,参照冲 击倾向性鉴定规定对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 进行评估,当评估有冲击倾向性时,应当进行冲击危险性 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施工 的依据,并在建设期间完成煤(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及冲 击危险性评价工作。经评估、鉴定或者评价煤层具有冲击 危险性的新建矿井,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 成后生产能力不得超过8Mt/a,不得核增产能。冲击地压生 产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 核定。 | 检查冲击倾向性评估报告和评价 报告、煤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报 告。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令 第8号修改)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第三款;《防治煤矿冲击地压 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 号)第十六条。 | |
28 | 冲击危险性评价 | 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煤矿企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检查矿井、煤层、水平等冲击危 险性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批复 文件;检查评价结果(无、弱、 中、强)是否明确。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二十七 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十 四条第一款。 |
29 |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进行冲击危 险性评价。 | 检查采区、采掘工作面和巷道、 硐室等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及评 审意见、批复文件;检查评价结 果(无、弱、中、强)是否明确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 监技装〔2018〕8号)第十四条第 二款。 | |
30 |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 域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 检查无冲击地压煤层孤岛开采和 回收煤柱等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 及评审意见、批复文件。 |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 安监技装〔2018〕8号)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 | |
31 | 评价单位为具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机构或具 有5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经验的煤矿企业; 冲击危险性评价优先采用综合指数法或其他经实践证 实有效的方法。 | 检查评价单位是否具备评价资 质; 检查评价报告中综合指数法参数 选取是否正确;检查使用的其他 评价方法的依据。 |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四 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十 七条第一款。 | |
32 | 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 检查矿井初步设计、防冲设计、 采区设计与采掘工程平面图;检 查采掘作业规程。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4号)第十一条第(四)项;《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三十一 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三 十二条。 | |
33 |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 顺序、煤柱留设、采煤方法、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区 域防冲措施。 | 检查矿井初步设计、防冲设计、 采区设计与采掘工程平面图;检 查采掘作业规程。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三十 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防治 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 装〔2018〕8号)第五十七条。 | |
34 | 区域防冲措施 | 冲击地压煤层应当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 | 检查采区(防冲)设计、采煤工 作面设计,采面作业规程。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三十 九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 六十五条。 |
35 |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 | 检查矿井初步设计、防冲设计、 采区设计与采掘工程平面图。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4号)第十一条第(四)项;《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 监技装〔2018〕8号)(煤安监技 装〔2018〕8号)第二十八条。 | |
36 |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及以上 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 | 检查采掘工程平面图、采掘接续 计划、采掘工作面防冲设计。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三十 一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 二十七条。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37 | 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米时,采煤工作面与掘 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米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 距离小于500米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 | 检查采掘工程平面图、采掘接续 计划、防冲设计、采区设计。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4号)第十一条第(四)项;《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三十一 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二 十七条。 | |
38 | 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 检查矿井初步设计与采掘工程平 面图;检查相邻矿井边界附近的 采掘工程平面图;检查采掘作业 规程。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三十 一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 二十七条。 | |
39 | 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柱 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 采。 | 检查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 险性评价和防冲设计、采掘工程 平面图、工作面作业规程、现场 落实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三十 一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 三十三条。 | |
40 | 冲击地压煤层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 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必须在采空区内留煤柱 时,应当进行安全性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 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煤层群下行开采时,应当分析上一煤层煤柱的影响。 | 检查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资料 、采区设计及接续计划;煤层、 采区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和防冲 设计; 检查作业规程;检查煤柱安全论 证报告及审批文件。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4号)第十一条第(四)项;《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三十一 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三 十一条。 | |
41 | 区域防冲措施 | 在矿井设计、采(盘)区设计阶段应当先行采取区域防冲 措施。 | 检查矿井、煤层、水平、采区防 冲评价、设计及其评审意见、批 复文件,包含区域防冲措施。 |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 安监技装〔2018〕8号)第五十六 条。 |
42 | 开拓方式选择应当参考地应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开拓巷道层 位与间距。 | 检查开拓巷道设计是否参考地应 力测试报告;检查矿井、煤层、 水平、采区防冲评价、设计及其 评审意见、批复文件。 |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 安监技装〔2018〕8号)第五十八 条。 | |
43 | 应当将巷道布置在低应力区,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或小煤 柱护巷,降低巷道的冲击危险性。 | 检查矿井、煤层、水平、采区防 冲评价、设计及其评审意见、批 复文件。 |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 安监技装〔2018〕8号)第五十九 条。 | |
44 | 进行采区设计时,应当避免开切眼和停采线外错布置形成 应力集中,否则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 检查矿井设计、采区设计、防冲 设计及采掘工程平面图;检查现 场落实情况。 |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 安监技装〔2018〕8号)第六十一 条。 | |
45 | 应当根据煤层层间距、煤层厚度、煤层及顶底板的冲击倾 向性等情况综合考虑保护层开采的可行性,具备条件的, 必须开采保护层;优先开采无冲击地压危险或弱冲击地压 危险的煤层,有效减弱被保护煤层的冲击危险性。 | 检查矿井设计、采区设计、防冲 设计及采掘工程平面图、综合柱 状图;检查现场落实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三十 八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 六十二条。 | |
46 | 冲击地压矿井同一煤层开采,应当优化确定采区间和采区 内的开采顺序,避免出现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域。 | 检查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防冲 设计、防冲专项技术措施;检查 现场落实情况。 |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 安监技装〔2018〕8号)第六十条 | |
47 | 缓倾斜、倾斜厚及特厚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时, 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的,应当预先对顶板进行弱化处理。 | 检查采煤工作面防冲设计、防冲 专项技术措施;检查现场落实情 况。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三十 九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 六十六条。 | |
48 | 冲击地压矿井新水平延深时,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 检查存在需要安全开采论证的矿 井防冲安全开采论证报告及相关 批复文件;检查按照防冲安全论 证结果执行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三十 条第一款;《防治煤矿冲击地压 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 号)第二十五条。 | |
49 | 防冲安全论证 | 开拓巷道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布置在冲 击地压煤层中,且不具备重新布置条件的,需进行安全性 论证。 | 检查存在需要安全开采论证的矿 井防冲安全开采论证报告及相关 批复文件;检查按照防冲安全论 证结果执行情况。 |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 安监技装〔2018〕8号)第二十八 条。 |
50 | 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特殊情况必须在采空区留有 煤柱时,应当进行安全性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 上。 | 检查煤层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 检查采掘工程平面图中煤柱留设 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三十 一条第四项;《防治煤矿冲击地 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 号)第三十一条。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51 | 防冲安全论证 | 开采孤岛煤柱前,煤矿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防冲安全开 采论证,论证结果为不能保障安全开采的,不得进行采掘 作业。 | 检查采掘工程平面图、防冲安全 开采论证资料及煤层冲击危险性 评价报告。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三十 一条第四项;《防治煤矿冲击地 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 号)第三十二条。 |
52 |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 域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制定防 冲专项措施,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才能开采。 | 检查采掘工程平面图、防冲安全 开采论证资料及工作面冲击危险 性评价报告;检查按照防冲安全 论证结果执行情况。 |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 安监技装〔2018〕8号)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 | |
53 | 发生冲击地压事故(事件),恢复生产前,必须通过专家 论证。 | 检查冲击地压事故(事件)分析 报告;检查按照论证结果执行情 况。 |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 安监技装〔2018〕8号)第八十六 条。 | |
54 | 采掘面加强支护 | 巷道加强支护: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加 强支护可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门式支架、垛式支架、自移 式支架、u型钢可缩支架等;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加强支护 时,必须采取防倒措施; 冲击地压巷道严禁采用刚性支护,要根据冲击地压危 险性进行支护设计,可采用抗冲击的锚杆(锚索)、可缩 支架及高强度、抗冲击巷道液压支架等,提高巷道抗冲击 能力; 厚煤层沿底托顶煤掘进的巷道选择锚杆锚索支护时, 顶板锚杆直径不得小于22毫米、屈服强度不低于500MPa、 长度不小于2200毫米,必须采用全长或加长锚固,锚索直 径不得小于20毫米,延展率必须大于5%,锚杆锚索支护系 统应当采用钢带(槽钢)与编织金属网护表,托盘强度与支 护系统相匹配,并适当增大护表面积,不得采用钢筋梯作 为护表构件;支护能力满足防冲要求;煤层倾角大于25° 的沿顶掘进巷道,高帮侧须增加锚索支护; 煤层埋藏深度超过800米的厚煤层沿底托顶煤掘进的巷 道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过老空区、高应力区时, 应当采用锚杆锚索和可缩支架(包括可缩性棚式支架、单体 液压支柱和顶梁、液压支架等,下同)复合支护形式加强支 护,并进行顶板位移监测,防止冲击地压与巷道冒顶复合 灾害事故发生; 煤巷掘进工作面后方具有中等及以上冲击危险的区域 应当再采用可缩支架或液压支架加强支护。 | 检查防冲评价、防冲设计、作业 规程、防冲专项措施(包含加强 支护相关参数内容等);检查现 场落实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四十 四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 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 条;《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 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9〕21号)第4 条。 |
55 |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 采煤工作面必须 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与强度,并在作业规 程或专项措施中规定; 弱冲击危险区域的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不得小于70m, 厚煤层放顶煤工作面、中等及以上冲击危险区域的工作面 超前支护长度不得小于120米,超前支护优先采用液压支 架;超前支护应当满足支护强度和支护整体稳定性要求。 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架(柱)具有足够的支护 强度,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回净。 | 检查防冲评价、防冲设计、作业 规程、防冲专项措施(包含加强 支护相关参数内容等);检查现 场落实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 令第8号修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 一款、第二款;《防治煤矿冲击 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 〕8号)第三十四、八十条;《国 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冲击 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煤安监 技装〔2019〕21号)第5条。 | |
56 | 采掘面局部防冲 | 局部冲击危险性监测系统、设备正常使用。 | 现场抽查与防冲设计对照,抽查 钻屑法或应力在线监测等记录台 账、报表。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三十 五条。 |
57 | 采掘面局部防冲 |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 项措施。防冲专项措施依据防冲设计编制,应当包括采掘 作业区域冲击危险性评价结论、冲击地压监测方法、防治 方法、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方法以及避灾路线等主要 内容。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应当确定回采工作面初 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可能的影响范围, 并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 、煤柱及其它应力集中区附近时,必须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巷道贯通或错层交叉时,应当在距 离贯通或交叉点50米之前制定并采取防冲专项措施。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制定避免因冲击地压产生火花造成 煤尘、瓦斯燃烧或爆炸等事故的专项措施。 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特厚煤层时, 在确定合理采煤方法和工作面参数的基础上,应当制定防 冲专项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冲击地压矿井进行采区设计时,应当避免开切眼和停 采线外错布置形成应力集中,否则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采 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与强 度,并在作业规程或专项措施中规定。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 的区域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 检查作业规程是否包含防冲专项 措施;防冲专项措施内容是否完 善; 特殊情况下是否编制防冲专项措 施;检查作业规程和防冲专项措 施审批情况;检查采掘作业计 划,检查采掘工程平面图、巷道 贯通通知单;对照措施检查现场 落实情况; 检查现场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 修改防冲专项措施;检查煤矿企 业和煤矿负责人的定期检查落实 记录和隐患整改通知单。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三十 一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 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 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 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第八十条。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58 | 缓倾斜、倾斜厚及特厚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时, 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的,应当预先对顶板进行弱化处理。 | 检查采煤工作面防冲设计、防冲 专项技术措施,检查现场。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三十 九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 六十六条。 | |
59 | 对已形成的采掘工作面应当在实施区域防冲措施的基础上 及时跟进局部防冲措施。 经评价具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选择煤层钻孔 卸压、煤层爆破卸压、煤层注水、顶板爆破预裂、顶板水 力致裂、底板钻孔或爆破卸压等至少一种有针对性、有效 的局部防冲措施。 | 检查采掘工作面防冲设计、防冲 专项技术措施。检查工程台账、 验收记录。检查现场。 |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 安监技装〔2018〕8号)第五十六 条,第六十七条。 | |
60 | 落实钻孔卸压或爆破卸压、煤层注水等局部防冲措施。 采用底板卸压、顶板预裂、水力压裂等措施时,应合 理确定参数。 | 现场抽查与防冲设计、安全技术 措施、作业规程对照,抽查卸压 工程台账。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四十 条。 | |
61 | 采用煤层钻孔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 评价结果、煤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具体条件综合 确定钻孔参数。 必须制定防止打钻诱发冲击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 检查煤层钻孔卸压满足国家标准 GB/T 25217.10-2019要求;检查 防冲设计、防冲专项措施、打钻 诱发冲击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检查工程台账、验收记录、人员 位置监测系统;检查现场钻孔直 径、间距、深度、钻孔施工和采 掘时空关系等。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四十 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六 十八条;《冲击地压测定、监测 与防治方法 第10部分:煤层钻孔 卸压防治方法》(GB/T 25217.10-2019)。 | |
62 | 采用煤层爆破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 评价结果、煤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具体条件确定 合理的爆破参数,包括孔深、孔径、孔距、装药量、封孔 长度、起爆间隔时间、起爆方法、一次爆破的孔数; 采用爆破卸压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措施,起爆点及 警戒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躲炮时间不 得小于30分钟。 | 检查煤层爆破卸压满足国家标准 GB/T 25217.11-2019要求;检查 防冲设计、防冲专项措施、煤层 爆破卸压专项安全措施;检查工 程台账、验收记录、人员位置监 测系统;检查现场钻孔间距、爆 破施工和采掘时空关系等;检查 瓦斯检查记录、监测监控系统 等;检查现场。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四十 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六 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冲击地 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11部 分:煤层卸压爆破防治方法》 (GB/T 25217.11-2019)。 | |
63 | 采掘面局部防冲 | 采用煤层注水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煤层条件及煤的 浸水试验结果等综合考虑确定注水孔布置、注水压力、注 水量、注水时间等参数,并检验注水效果。 | 检查防冲设计、防冲专项措施; 检查工程台账、验收记录、人员 位置监测系统;检查现场钻孔间 距、注水施工和采掘时空关系 等;检查现场。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四十 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七 十条。 |
64 | 采用顶板爆破预裂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顶 板岩层柱状图、顶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和工作面来压情况 等,确定岩层爆破层位,依据爆破岩层层位确定爆破钻孔 方位、倾角、长度、装药量、封孔长度、引爆方式等爆破 参数。 | 检查顶板爆破预裂满足国家标准 GB/T 25217.13-2019要求;检查 防冲设计、防冲专项措施;检查 工程台账、验收记录、人员位置 监测系统;检查现场钻孔间距、 爆破施工和采掘时空关系等;检 查瓦斯检查记录、监测监控系统 等;检查现场。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四十 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七 十一条;《冲击地压测定、监测 与防治方法 第13部分:顶板深孔 爆破防治方法》(GB/T 25217.13-2019)。 | |
65 | 采用顶板水力致裂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顶 板岩层柱状图、顶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和工作面来压情况 等,确定压裂孔布置(孔深、孔径、孔距)、高压泵压力 、致裂时间等参数。 | 检查防冲设计、防冲专项措施; 检查工程台账、验收记录、人员 位置监测系统;检查现场钻孔间 距、顶板水力致裂施工和采掘时 空关系等;检查现场。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四十 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七 十二条。 | |
66 | 采用底板钻孔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 评价结果、底板煤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实际具 体条件综合确定卸压钻孔参数。 | 检查防冲设计、防冲专项措施; 检查工程台账、验收记录、人员 位置监测系统;检查现场钻孔直 径、间距、深度、钻孔施工和采 掘时空关系等。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四十 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七 十四条。 | |
67 | 采用底板爆破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柱 状图和煤层及底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等煤岩层条件等,确 定煤岩层爆破深度、钻孔倾角与方位角、装药量、封孔长 度等参数。 | 检查防冲设计、防冲专项措施; 检查工程台账、验收记录、人员 位置监测系统;检查现场钻孔间 距、爆破施工和采掘时空关系 等;检查瓦斯检查记录等;检查 现场。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四十 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七 十三条。 | |
68 | 人员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 度”。准入制度必须明确规定人员进入的时间、区域和人 数,井下现场设立管理站。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建立冲击危险区限员制度,实行挂 牌限员管理,采煤和掘进作业规程中应当明确规定人员进 入的时间、区域和人数。冲击地压煤层的掘进工作面200米 范围内进入各类人员不得超过9人,回采工作面及两巷超前 支护范围内进入人员生产班不得超过16人、检修班不得超 过40人。 | 检查人员准入制度;检查作业规 程;查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历史 记录;检查井下现场人员管理站 设置及“人员准入制度”落实情 况。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4号)第十一条第(五)项;《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 监技装〔2018〕8号)第七十六 条;《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 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9〕21号)第8 条。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69 |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巷道扩修时,必须制定专门的防冲措 施,严禁严禁同一区域两点及以上同时扩修; 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巷道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 | 检查扩修冲击危险性评价;检查 防冲扩修专项措施;检查防冲监 测、卸压措施;检查现场措施落 实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 令第8号修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 十项;《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 八十二条;《国家煤矿安监局关 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 通知》(煤安监技装〔2019〕21 号)第9条。 | |
70 | 采掘面局部防冲 | 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防底鼓措施。防 底鼓措施定期清理底鼓,并可根据巷道底板岩性采取底板 卸压、底板加固等措施。底板卸压可采取底板爆破、底板 钻孔卸压等;底板加固可采用U型钢底板封闭支架、带有底 梁的液压支架、打设锚杆(锚索)、底板注浆等。 | 检查防冲设计、防冲专项措施、 作业规程;检查专门防底鼓专项 措施,与采掘作业时空关系,检 查施工台账;检查采掘工程平面 图; 检查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检查防 冲防护用品发放台账;现场检查 措施落实。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 令第8号修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 三款;《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 八十一条。 |
71 |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应 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至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 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 置1组压风自救装置。压风自救系统管路可以采用耐压胶 管,每10至15米预留0.5至1.0米的延展长度。 | 检查防冲专项措施,作业规程; 现场检查管路及压风自救装置设 置及使用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四十 五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八 十四条。 | |
72 | 对危险区域内的设备、管线、物品等采取固定措施,管路 吊挂在腰线以下。高于1.2米的采取固定措施。 | 检查防冲专项措施;对照现场检 查落实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四十 三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 七十九条。 | |
73 | 个体防护及物料固 定 |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 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且距离工作面不小于200米。 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时,应当放置在无冲击地压危险区域。 | 检查防冲专项措施;对照现场检 查落实情况。 |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 安监技装〔2018〕8号)第七十八 条。 |
74 | 评价为强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不得存放备用材料和设备; 巷道内杂物清理干净,保持行走路线畅通。 | 检查防冲专项措施;对照现场检 查落实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四十 三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 七十九条。 | |
75 | 进入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穿戴防 冲服等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对人体胸部、腹部、头部等 主要部位加强保护。 | 检查防冲专项措施;对照现场检 查落实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四十 二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 七十七条。 | |
76 | 防冲设计中应当包括解危效果检验方法。 | 检查防冲设计、防冲专项措施。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二十 九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 | |
77 | 解危效果检验 | 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预卸压)措施后,必须进 行效果检验,确认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后,才进行采掘作 业。防冲效果检验可采用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 法等,防冲效果检验的指标参考监测预警的指标执行。 | 检查防冲设计、防冲专项措施 (包含临界预警值设定等相关效 果检验参数);检查各类效果检 验报表、台账;检查预警通知书 及解除预警通知书(记录资 料);现场查看、询问。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4号)第十一条第(三)项;《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令 第8号修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 款;《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8〕8号)第五 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78 | 防冲应急管理 | 判断具有冲击危险时,落实停止作业、撤人、断电、避灾 路线管理等情况: 矿井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 不能将冲击危险性指标降低至临界值以下的,不得进行采 掘作业;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日常监测预警, 预警有冲 击地压危险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 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在实施解危措施、确认危险解除后 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实施解危措施时,必须撤出冲击地压 危险区域所有与解危施工无关的人员,停止运转一切与防 冲施工无关的设备;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时(含预卸压 措施),必须撤出与与实施解危措施施工无关的人员。撤 离解危地点的最小距离:强冲击危险区域不得小于300米, 中等冲击危险区域不得小于200米,其它区域不得小于100 米;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制定采掘工作面冲击地压避灾路 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作业地点发生 冲击地压灾害的避灾路线以及被困时的自救常识。 井下有危险情况时,班组长、调度员和防冲专业人员有权 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 检查防冲设计、防冲专项措施、 作业规程,工作台账;检查现场 动力现象实时记录台账;检查冲 击危险检测(监测)预警记录台 账;解危措施及效果检验记录; 检查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现场检 查;抽考作业人员防冲知识;检 查对班组长、调度员、防冲专业 人员等人员停止作业授权书。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 令第8号修改)第二百三十条第四 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二 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防治煤矿 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 2018〕8号)第二十六,第五十三 条,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 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煤 安监技装〔2019〕21号)第9条。 |
79 | 应急救援和恢复生产: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 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发生冲击地压后,恢复生产前,必须查清事故原因, 制定恢复生产方案,通过专家论证,落实综合防冲措施, 消除冲击地压危险后,方可恢复生产;应当评估冲击地压 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检查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及演 练记录、调度记录;检查事故调 查报告及批复意见、恢复生产方 案专家论证意见;检查近期(上次 检查以来)发生的冲击地压动力现 象记录台账,如果发生动力现 象,是否对原有措施分析和改 进;检查恢复生产前监测分析后 的冲击危险评价情况;检查现场 措施落实情况。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4号)第十一条第(三)项;《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 监技装〔2018〕8号)第五条,第 五十五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 六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 管理部令第8号修改)第二百三十 六条第二款。 | |
80 | 其它要求 | 国家及地方其他有关规定及要求。 | 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 | 有关规定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