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 | 井巷维修 |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必须有冒顶堵塞井巷 时保证人员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保 证通风安全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 以里。 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 修范围扩大的措施。 维修倾斜井巷时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在倾斜巷道 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 修护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二十 六条。 |
2 | 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 按规定排放。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二十 七条。 | ||
3 | 井筒大修 | 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组织设计。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二十 六条。 |
4 | 报废井巷管理 | 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 井巷报废与设备回收安全技术措 施,隐蔽工程记录,井上下对照 图。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二十 八条。 |
5 |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 墙必须留泄水孔。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二十 九条。 | ||
6 | 报废的井巷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 上标明。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三十 条。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7 | 报废井筒管理 |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 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平硐)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 处砌筑1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 砌封墙。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表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 |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三十 一条。 |
8 | 立井防止坠落管理 |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者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 。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栅栏。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专用的人行 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 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 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三十 二条。 |
9 | 倾角在25°以上巷 道防止坠落管理 | 巷道上口必须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三十 三条。 |
10 | 煤仓安全管理 | 必须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和处理堵塞时,必须 制定安全措施。严禁煤仓兼做流水道。煤仓有淋水时,必 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 煤仓检查及处理堵塞安全措施。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三十 四条。 |
11 | 溜煤(矸)眼安全管 理 | 必须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和处理堵塞时,必须 制定安全措施。 严禁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溜煤(矸)眼内有淋水 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 溜煤眼检查、维护安全措施,现 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三十 四条。 |
12 | 其它要求 | 国家及地方其他有关规定及要求。 | 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 | 有关规定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