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 | 注浆防灭火技术措 施 | 采用注浆防灭火时,采(盘)区设计应当明确规定巷道布 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注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 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安排生产计划时,应当同时安排 防火注浆计划,落实注浆地点、时间、进度、注浆浓度和 注浆量;对采(盘)区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 采空区,应当加强防火注浆;应当有注浆前疏水和注浆后 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防火注浆管 路系统图。 | 防灭火设计及措施,防火注浆管 路系统图,生产计划,灌浆量记 录。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六十 六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矿 安〔2021〕156号)第六十一条。 |
2 | 注浆系统 | 注浆系统应当符合规定 | 现场抽查。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六十二条。 |
3 | 注浆材料 | 注浆材料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定。 | 现场抽查。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六十三条。 |
4 | 浆水积存 | 在注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注浆区内的浆水积存 情况。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尽;在未放尽 前,严禁在注浆区下部进行采掘作业。 | 安全措施。现场抽查。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六十四条。 |
5 | 管理台账 | 定期检测注浆防火区域采空区的出水温度和气体成分变化 情况,并建立注浆防火区域管理台账。 | 注浆防火区域管理台账。现场抽 查。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六十五条。 |
6 | 惰性气体防灭火 | 采用惰性气体防火时,根据矿井实际条件,注入惰性气体 方式可采用连续或者间断注入,注入惰性气体方法可采用 埋管注入、拖管注入、钻孔注入和密闭墙插管注入等,并 遵守相关规定。 | 防灭火设计及措施,惰性气体注 入记录,注入系统,气体成分监 测、分析记录。现场抽查。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六十六条。 |
7 | 惰性气体释放口 |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采用惰性气体防火时,释放口的位置应 当根据惰性气体的扩散半径、工作面参数及采空区自然发 火“三带”分布规律确定,释放口应当保持在采空区的氧 化带内。 | 防灭火设计及措施,“三带”分 布范围分析报告,埋管深度,气 体分析记录。现场抽查。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六十八条。 |
8 | 惰性气体注入量 |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防火惰性气体注入量按采空区氧化带内 的原始氧浓度降到煤自燃临界氧浓度以下计算。已封闭采 空区采用惰性气体防火时,以采空区内氧浓度降到煤自燃 临界氧浓度以下为止计算。当采用液氮、液态二氧化碳直 注防火时,使用量应当根据气化体积比进行换算。 | 防灭火设计及措施,惰性气体注 入量计算,监控系统记录,气体 分析记录。现场抽查。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六十九条。 |
9 | 堵漏措施 | 为保证惰性气体防火效果,应当采取堵漏措施,降低防火 区域漏风量。 | 通风系统图,安全措施。现场检 查。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七十一条。 |
10 | 氮气防灭火技术措 施 | 采用氮气防灭火时,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至少有1 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有能连续 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有固定或者移动的 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 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 防灭火设计及措施,注氮记录, 注氮系统,气体成分监测、分析 记录。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七十 一条。 |
11 | 均压技术防灭火 | 采用均压技术防火时,根据均压区域是否封闭分为闭区均 压和开区均压,并遵守相关规定。 | 防火技术措施 ,观测分析记录。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七十 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七十二条。 |
12 | 闭区均压 | 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封闭区域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瓦斯 浓度、氧气浓度、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状 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薄内。 | 密闭墙气体检查记录薄、气体成 分及漏风分析记录、检查人员入 井位置监测记录。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3 | 开区均压 | 采煤工作面采用开区均压时,必须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 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定期观测分析均压区域内瓦斯浓度 、氧气浓度、一氧化碳浓度及压差变化情况,并有防止瓦 斯积聚的安全措施。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 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 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 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图、安全 技术措施、均压观测资料、现场 抽查。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七十二条第三、 四项。 |
14 | 均压方案 | 采用均压防火技术时,应当编制专项方案,经论证报上级 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均压方案必须包括调压 方法、均压设备设施管理、效果检验、应急处置等内容。 | 均压方案,现场核查。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七十三条。 |
15 | 调压措施 | 调压措施应当根据均压要求确定,可选择调压风墙、调压 风门、调压风窗、调压风机、调压风道、调压气室等调压 措施或者其组合。 | 调压措施,现场核查。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七十四条。 |
16 | 均压调压 | (一) 开采地表严重漏风的煤层时,应当先堵漏,再采用 调压措施均压。 (二) 有相互影响的多煤层同时开采时,应当一并采取相 应的均压措施。 (三) 采用层间调压时,应当采取控制层间压差的措施, 防止有毒有害气体泄入相邻煤层的采煤工作面。 (四) 在煤层冒顶处的下方和破碎带内,不得设置调压设 施。 (五) 与均压区并联的巷道中,不得设置调压风墙和调压 风门。 (六) 调压风机必须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均 采用“三专”供电,实现自动切换功能。 | 调压措施,现场核查。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七十五条。 |
17 | 密闭按服务期限可分为临时密闭和永久密闭,采用密闭防 火时,应当编制密闭设计,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 | |||
18 |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封闭采空区时, 应当构筑不少于2道永久密闭墙,墙体中间采用不燃性材料 进行充填。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七十六条。 | ||
19 | 密闭防灭火 | (二)永久密闭位置应当采用不燃性建筑材料。安装位置 应当选择在动压影响小、围岩稳定、断面规整的巷道内。 煤巷施工永久密闭必须掏槽,岩巷施工永久密闭必须将松 动岩体刨除见硬岩体。 | 密闭施工设计,施工台账,密闭 管理制度,密闭台账,检查记 录,验收记录。现场抽查。 | |
20 | (三)永久密闭应当留设放水孔、观测孔和措施孔。 | |||
21 | 采用密闭,必须分析掌握自然发火隐患区域,查明隐患区 域的漏风分布、流向和漏风通道及其连通性,确定合理的 封闭范围和密闭数量。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七十七条。 | ||
22 | 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及时构筑各类密闭并保证 质量。密闭设计、构筑及质量等符合《矿井密闭防灭火技 术规范》规定。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 令第8号修改)第二百七十四条。 | ||
23 | 定期检查其邻近区域生产活动对密闭的采动影响,及时对 密闭进行维修,保证封闭区良好的密闭状态。 | 观测制度,检查台账,维修记录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七十八条。 | |
24 | 封闭区管理 | 必须建立完善的封闭区观测制度。定期测定封闭区密闭内 外压差、气体浓度及空气温度,进行漏风分析,掌握密闭 区的自然发火趋势。 | 表,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现 场抽查。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七十九条。 |
25 | 阻化剂防灭火技术 措施 |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 气和危害人体健康;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 、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应当采取防止阻化 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 防灭火设计及措施,阻化剂使用 记录。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六十 八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矿 安〔2021〕156号)第八十条。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26 | 凝胶防灭火 | 采用凝胶防灭火时,选用的凝胶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 危害人体健康,编制的设计中应当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 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 煤巷高冒区、局部有自燃危险 煤柱裂隙和空洞等地点采用凝胶防火时,压注的凝胶必须 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当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 发现老化、干裂时重新压注;禁止使用含铵盐促凝剂凝胶 材料。 | 防灭火设计及措施。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六十 九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矿 安〔2021〕156号)第八十一条。 |
27 | 三相泡沫防火 | 〔一)制备三相泡沫的浆液水土〔灰)比宜为4:1〜6:1。 (二) 气源可采用氮气或者空气。气源进入发泡器入口的 压力应当大于该点至灌注点间的泡沫流动阻力,且不低于 0.2MPa。 (三) 发泡剂不得具有可燃性、助燃性、毒性、辐射性、 刺激性等。 (四) 走向长壁采煤工作面可在标高较高的巷道进行灌 注,倾斜条带采煤工作面可在进、回风巷同时灌注,巷道 高冒区可采用钻孔灌注。 | 防灭火设计及措施。现场抽查。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八十二条。 |
28 | 其它要求 | 国家及地方其他有关规定及要求。 | 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 | 有关规定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