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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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 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层10m以 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四十 七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矿 安〔2021〕156号)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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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 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
制定防火措施。 |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四十 八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矿 安〔2021〕156号)第三十二条。 |
9 | 地面主要场所防火 |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
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
如果不设防火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 令第8号修改)第二百五十条;《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2021 〕156号)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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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的矿井 和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用不燃性材料砌筑,至少装设 2道防火门。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 休息间。 |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五十 一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矿 安〔2021〕156号)第三十六条。 |
11 | 明火管制 | (一) 严禁在采掘工作面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
(二) 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三)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四) 井下爆破作业时,应当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煤矿
许用炸药和雷管,并严格按施工工艺进行爆破。
(五) 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装设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 护装置。 | 现场抽查。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三十八条。 |
12 | 烧焊管理 |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由矿长批准。安全措施内容符合规程要求。 | 烧焊安全措施,通风系统图,调 度记录,突出矿井烧焊时间段生 产记录,参加烧焊人员入井位置 监测记录。现场核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五十 四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矿 安〔2021〕156号)第三十九条。 |
13 | 高分子材料选用 | 煤矿在井下煤岩体加固、充填密闭、喷涂堵漏风等施工 中,应当优先选用无机材料,确需选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 时,应当符合规定规定。 | 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措施。现场 抽查。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四十条。 |
14 | 井下油品管理 | 井下使用的汽油、柴油、煤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
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必须运回地 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柴油机车,如确需在井下贮存柴油的,必须设有 独立通风的专用贮存硐室,并制定安全措施。井下柴油最 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柴油需要量。专用贮存硐室应当 满足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的安全要求。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 的铁桶内。使用后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 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 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者硐室内。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使用不 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 现场抽查。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四十一条。 |
15 | 渗油矿井防火 | 开采地层含油的矿井,应当加强对地层渗出油的防火管
理,制定专项防火措施。 | 防火措施,现场检查。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四十二条。 |
16 | 消防材料库 | 井上、下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配备符合 规定。 | 防火措施,材料配备计划,实际 配备清单。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五十 六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矿 安〔2021〕156号)第四十三条。 |
17 | 井下灭火器材配备 | 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 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 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 和存放地点,应当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 防火措施,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五十 七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矿 安〔2021〕156号)第四十四条。 |
18 | 材料阻燃、抗静电 | 矿用电缆、风筒、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 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性能必须满足阻燃、抗静电的要求
煤矿新购入的输送带、电缆、风筒布,应当抽样进行阻燃 抗静电性能检测,检测工作应当由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承 担。 | 阻燃、抗静电测试报告。现场检
查。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四十七条。 |
19 | 惰性气体防火 | 采用惰性气体防火时,必须对工作面回风隅角氧气浓度进 行监测。
采用二氧化碳防火时,必须对采煤工作面进、回风流中二 氧化碳浓度进行监测。当进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 或者回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灌注、 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 监控系统记录,气体分析记录。
现场抽查。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七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