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2 | 高瓦斯矿井瓦斯参 数测定 | 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 采半径等参数。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者 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 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所有 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 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 巷道施工图,测定钻孔设计 ,测 定钻孔施工记录,瓦斯压力观测 记录,取样及测定记录,测定装 备,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 。现场核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七十 条;《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第 6.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安技装〔2019〕28号文)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 |
3 | 突出矿井瓦斯参数 测定 |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者超过50m或者 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 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各煤层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 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 在开拓工程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 突措施。 | 巷道施工图,测定钻孔设计 ,测 定钻孔施工记录,瓦斯压力观测 记录,取样及测定记录,测定装 备,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 。现场核查。 | 《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第6.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 技装〔2019〕28号文)第二十六 条第一款。 |
4 | 低瓦斯矿井瓦斯参
数测定 | 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 | 测定钻孔设计 ,测定钻孔施工记 录,瓦斯压力观测记录,取样及 测定记录,测定装备,相关人员 入井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 | 《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第6.2。 |
5 | 突出危险性评估 | 新建矿井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 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 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 突出危险性评估。 | 地质综合柱状图,采掘工程平面 图,突出危险性评估报告。现场 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八十
九第五款、一百九十一条第四款 |
6 | 突出危险性鉴定开
始和结束 | 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 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 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认定。鉴定工作应当在巷道揭穿煤层 前开始。所有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鉴定 为突出煤层的应当及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为非突出煤层 的,在建井期间应当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并 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突出鉴定工作。 | 突出危险性评估报告、揭煤资料 、鉴定报告。现场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十九 条。 |
7 | 突出矿井设计 | 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应当按突出矿井设计
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首采 区内评估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含量大于等于12m^/t的煤层进 行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 突出矿井设计,首采区煤层瓦斯 原始含量等参数测定报告,瓦斯 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现场核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十六 条。 |
8 | 突出危险性鉴定 | 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相邻矿 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 煤层情形,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 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 理,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 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停产停 建矿井和新建矿井除外)。对鉴定报告的关键内容、鉴定 单位资质、项目人员资质、报告审批等要符合规定。
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 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 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瓦斯参数测定结果,相邻矿井突 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突出危险性 鉴定报告,认定资料。现场核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三款;《防治煤与瓦斯突 出细则》(煤安技装〔2019〕28 号文)第十条、十三条。 |
9 | 其它要求 | 国家及地方其他有关规定及要求。 | 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 | 有关规定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