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 | 煤尘爆炸性鉴定 | 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 爆炸性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 | 鉴定结果,备案资料,采掘工程 平面图。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八十 五条。 |
2 | 煤尘防爆措施及管 理 |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 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 邻的采煤工作面间,掘进煤巷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 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 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者岩粉棚隔 开。 矿井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 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矿井应当每周至少检查1 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 量是否符合要求。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冲 洗沉积煤尘或者定期撒布岩粉;应当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 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 爆炸措施,管理制度,检查记 录,煤尘清除记录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八十 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3 | 隔爆设施 |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 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当安设隔爆设施。 |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八十 八条。 |
4 |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 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掘进煤巷同与其相连的 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 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 或者岩粉棚隔开。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八十 六条。 | ||
5 | 其它要求 | 国家及地方其他有关规定及要求。 | 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 | 有关规定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