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5 | 电气设备额定值运 行 |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制造厂家确定的额定值参数运行。 | 设备铭牌,说明书,电流整定计
算书。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三十 七条。 |
6 | 配电变压器中性点
不接地 |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 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设备台账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四十 条。 |
7 | 主通风机供电线路 | 主要通风机房供电线路符合规定,其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
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 井上配电系统图,主要通风机房 配电系统图等资料。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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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提升机供电线路 | 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房供电线路符合规定,其控制回路和辅
助设备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 井上配电系统图,提升机房配电 系统图等资料。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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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地面抽采瓦斯泵供
电线路 | 抽采瓦斯泵房供电线路符合规定,其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
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 井上配电系统图,抽采瓦斯泵房 配电系统图等资料。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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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地面安全监控中心 供电线路 | 地面安全监控中心供电线路符合规定,其控制回路和辅助
设备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 井上配电系统图,地面安全监控 中心配电系统图等资料。现场检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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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压风机供电线路 |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
(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 井上配电系统图,压风机房配电
系统图等资料。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三十 八条。 |
12 | 井下中央变电所供 电线路 | 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供电线路不少于两回路,当任
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能承担全部用电负荷。 | 井下配电系统图,矿井设计(供
电),现场检查。 |
13 | 采区变电所供电线
路 | 采(盘)区变(配)电所供电线路不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
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能承担全部用电负荷。 | 井下配电系统图,采(盘)区变 (配)电所供电系统图,采区设计 (供电)。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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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主排水泵供电线路 | 井下主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
供电时,其余回路能承担全部用电负荷。 | 井下配电系统图,矿井设计(供
电),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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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采区排水泵供电线
路 | 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少于两回路,当任一 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能承担全部用电负荷。 | 井下配电系统图,采区设计(供
电),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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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移动抽采瓦斯泵供
电线路 | 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 井下配电系统图,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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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局部通风机供电 |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 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 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 | 井下配电系统图,采区设计(供
电),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一百六十 四条。 |
18 | 井下电缆敷设 | 电缆敷设、连接应符合规定。
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
(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不应敷设电力电缆。 | 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六十 二条、四百六十五至四百六十八 条。 |
19 | 井下电缆管理 | 电缆选用应符合规定,应按规定进行电气试验。 | 电缆阻燃试验报告,电气试验报 告,电缆选型计算及校验书。现 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六十 三条、四百八十三条。 |
20 | 突出矿井井下电气 设备选型安装 | 井下选用的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照明灯具、通信、自 动控制的仪表、仪器等选型符合规定。安全保护必须齐全 。突出矿井应采用本安型矿灯。 | 电气设备台账,煤矿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矿井 供电设计。现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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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高瓦斯矿井井下电
气设备选型安装 | 井下选用的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照明灯具、通信、自
动控制的仪表、仪器等选型符合规定。安全保护必须齐全 | 电气设备台账,煤矿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矿井 供电设计。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四十 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 五十三条。 |
22 | 低瓦斯矿井井下电
气设备选型安装 | 井下选用的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照明灯具、通信、自
动控制的仪表、仪器等选型符合规定。安全保护必须齐全 | 电气设备台账,煤矿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矿井 供电设计。现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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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井下电池管理 | 井下电池选用、使用、维护必须符合规定。 监控、通信、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就地充电,应 有防过充等保护措施。
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 和维修,本安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密 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 | 电池选型,充电设备,煤矿矿用 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等资料。现场 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八十 四、四百八十五、四百八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