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 |
| 主要通风机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 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提升人员的提升 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母线段,线路上不 应分接任何负荷。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 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 井上供电系统图。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三十 八条。 |
2 | 主要通风机供电 | 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 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 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保证主要通风 机等在l O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 管理和维护,每10d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 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 审查批复资料;备用电源试验记 录。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三十 六条。 |
3 |
| 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的架空线路应当有全线避雷设施 |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六十 一条。 |
4 | 主要通风机的安全 | 高压开关柜、电动机、电控系统(包括变频器)过流、短
路、漏电、接地等各类保护齐全,灵敏可靠。 | 电气试验报告,定期试验记录,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百五十 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 五十三条。 |
5 | 保护 |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 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 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 整定记录。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六十 条。 |
6 |
|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 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主要通风 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五十 八条;《煤矿在用主要通风机系 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1- 2005)4.2。 |
7 |
| 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 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 师批准。 | 检测检验报告,调整记录,维护 记录及批准报告,主通风机运行 日志。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五十 八条。 |
8 |
| 主要通风机安全检测检验周期必须符合规定。 |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 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 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2〕99号) |
9 | 主要通风机运行管 理 |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每季度应当至少 检查1次反风设施。 | 检查日常维护记录。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五十 九条。 |
10 |
|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当每小时 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薄内。实现主要通风机集 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 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 须实行巡检制度。 | 检查运转记录簿或巡检制度。现
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六十 条。 |
11 |
|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 | 检查应急预案。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六十 一条。 |
12 |
|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 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 检查措施。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七十 五条。 |
13 |
|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当设置压力传感器。 |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零三 条。 |
14 |
| 主要通风机应当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