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8 | 建井期间提升运输
系统 | 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 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 闭锁。
吊桶提升使用的钢丝绳与提升速度、信号装置与信号 闭锁、过卷行程必须符合要求。
吊桶提升时,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 何部位超出吊桶边缘。
不得人、物混装。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 降人员。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符合要求。
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 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后进出吊桶。
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 与辅助盘、腰泵房与井口、翻矸平台与绞车房、井口与提 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 的控制回路闭锁.吊盘与井口、腰泵房与井口、井口与提升 机房,必须装设直通电话。建井期间罐笼与箕斗混合提升, 提人时应当设置信号闭锁,当罐笼提人时箕斗不得运行。装 备1套提升系统的井筒,必须有备用通信、信号装置。
在吊盘上或者在2 m以上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 带保险带.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高挂低用.保险带 应当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
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 间隙符合要求。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 符合要求。 | 钢丝绳选型资料,检修、试验记 录。现场抽查、试验。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七十二、 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 六条、八十一条。 |
9 | 建井期间钢丝及连
接装置 | 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的钢丝绳和悬 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 、检测及维护必须符合要求。
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接,必须采用具有可靠保险和 回转卸力装置的专用钩头。钩头主要受力部件每年应进行1 次无损探伤检测。 | 钢丝绳检验报告,钢丝绳安全系 数计算书,连接装置探伤报告。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七十七、 七十八条。 |
10 | 建井期间斜井提升
运输系统 | 防止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挡车栏的设置必须符合要 求。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 m设置 躲避硐。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 必须走人行道.人行道必须设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 |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八十条。 |
11 | 新建矿井安全监控
系统 | 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 监控系统设计,甲烷风电闭锁试 验记录。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七十条;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
2011)第6.3.1.1。 |
12 | 新建矿井人员位置
监测系统 | 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七十条。 |
13 | 新建矿井通信联络
系统 | 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通信联络系统。 |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七十条。 |
14 | 立井临时改绞 | 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须满足过放距离的要求。 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严禁积水积物。
同一工业广场内布置2个及以上井筒时,未与另一井 筒贯通的井筒不得进行临时改绞。单井筒确需临时改绞 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 临时改绞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措
施。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七十九条 |
15 | 建设矿井预抽瓦斯 |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 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 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 安全设施设计。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十五条 |
16 | 井筒施工安全出口 |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 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
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 的安全出口。
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 求贯通联络巷。 | 井筒设计及有关图纸。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十条。 |
17 | 其他要求 | 国家及地方其他有关规定及要求。 | 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 | 有关规定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