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 | 开拓水平、采区通
风系统 |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 或者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引入生产水 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 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突出 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并制定由 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措施,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 化碳浓度不超0.5%。 | 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串联通风措施。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四十 八条。 |
2 | 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当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并
实行分区通风,采区回风巷和区段回风石门是专用回风巷 | 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现场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三十 一条第二项。 |
3 |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须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回风应
直接进入主要回风巷或总回风巷。 | 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四十 九条。 |
4 | 准备采区通风系统
设计 | 矿井开拓或者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 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 确规定。 | 通风设计,作业规程。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六十 二条。 |
5 | 准备采区通风系统 |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 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 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 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 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生产计划,掘进施工记录,采煤 工作面生产记录,瓦斯检查记 录,爆破作业记录。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四十 九条。 |
6 |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 进回采巷道。 | 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生产计划。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九十五条 |
7 | 准备采区时,突出煤层掘进巷道的回风不得经过有人作业 的其他采区回风巷。 | 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现场抽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 安技装〔2019〕28号文)第三十 一条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