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 1 | 设计图纸 | 钻孔、爆破要编制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 矿总工程师批准。 | 爆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相关 图件等资料。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二十 一条。 |
| 2 | 爆破前应当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 | 爆破警戒范围图。核对检查。 | ||
| 3 | 钻孔作业 | 钻孔、爆破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 | 对照爆破设计检查现场。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二十 一条。 |
| 4 | 钻孔设备进行钻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 离: 台阶高度<4时,安全距离1〜2m; 台阶高度4〜10时,安全距离2〜2. 5m; 台阶高度10〜15m时,安全距离2.5〜3. 5m; 台阶高度三15m时,安全距离3. 5~6m。 |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二十 三条。 | |
| 5 | 钻凿坡顶线第一排孔时,钻孔设备应当垂直于台阶坡顶线 或者调角布置(夹角不小于45°); 有顺层滑坡危险区的,必须压碴钻孔; 钻凿坡底线第一排孔时,应当有专人监护。 | |||
| 6 | 采空区钻孔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业人员 指挥。 | 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二十 四条。 | |
| 7 | 爆炸物品管理 | 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 物品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 离等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 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 相关资质、爆炸物品管理台账。 现场抽查防护措施、安全距离。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二十 二条。 |
| 8 | 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 致的管理制度。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以及过期的爆炸 物品。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回爆炸物品 库,严禁私自存放和销毁。 |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台账。现场 抽查爆炸物品管理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二十 五条。 | |
| 9 | 爆炸物品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区域负责人对爆炸物品 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 | 签字记录。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二十 六条。 | |
| 10 | 爆破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20m内严禁烟火,10m内严禁非 工作人员进入。 | 安全距离。现场测量。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二十 六条。 | |
| 11 | 加工起爆药卷距离炸药5m以上,加工好的起爆药卷距离炮 孔炸药2m以外。 | 安全距离。现场测量。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二十 六条。 |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 12 | 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 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 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者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 爆破作业规程。现场抽查装药作 业。 | ||
| 13 | 装药作业 | 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脚线、导爆管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及时处 理; 无法处理时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 爆破作业规程。现场抽查装药作 业。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二十 七条。 |
| 14 | 机械化装药时由专人现场指挥。预装药炮孔在当班进行充 填。预装药期间严禁连接起爆网络。装药完成撤出人员后 方可连接起爆网络。 | 爆破作业规程。现场抽查装药作 业。 | ||
| 15 | 爆破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 爆破。 |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三十 五条。 | |
| 16 | 爆破前应实地标出警戒点的位置,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 关人员、车辆进入爆破区域。 |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二十 七条。 | |
| 17 | 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爆破区域负责人与警戒人员之间实行“三联系制”。 因爆破中断生产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 方可解除警戒。 | 调度记录。现场抽查警戒设置情 况。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二十 八条。 | |
| 18 | 爆破警戒 | 拋掷爆破〔孔深小于45m)的安全警戒距离,爆破区正向不 小于1000m,其余方向不小于600m。 | ||
| 19 | 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 )的安全警戒距离,距爆破区 边缘,软岩不小于100m、硬岩不小于200m。 | 检查现场。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二十 | |
| 20 | 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 )的安全警戒距离,无充填预裂爆 破,不小于300m。 | 九条。 | ||
| 21 | 二次爆破的安全警戒距离,炮眼爆破不小于200m。 | |||
| 22 | 起爆前必须将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接触爆炸物品的人 员必须穿戴抗静电保护用品。 |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三十 条。 | |
| 23 | 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煤矿 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一条要求。机车、矿用卡车等机动 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当采取就地保护措 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 ;在5~10 m时,必须采用减震 爆破。 | 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三十 一条。 | |
| 24 | 安全距离 | 设备、设施距拋掷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爆破区正向不 得小于600m;两侧有自由面方向及背向不得小于300m ;无 自由面方向不得小于200m。 | 现场抽查,实测安全距离。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三十 二条。 |
| 25 | 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 时应当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路进行检查,确 认无损后方可送电。 | 相关记录台账。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三十 三条。 | |
| 26 |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 四条要求。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 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 应的监测或者试验。 | 爆破设计、爆破地震监测或试验 记录。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现 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三十 四条。 | |
| 27 | 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或者孔内温度在80°C以上的高温炮 孔采取灭火、降温措施,经降温处理合格后方可装药。 高温孔应当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将炸药、雷管作 隔热包装。 | 安全措施、记录台账。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三十 六条。 | |
| 28 | 高温区爆破 | 高温爆破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形成固定搭配。 | 记录台账。现场抽查爆破器材。 |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2014)第9条。 |
| 29 | 高温爆破孔内不得使用雷管,应在孔内使用耐高温导爆 索,孔外使用导爆管雷管。装药前非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撤 离。 | 记录台账。现场抽查爆破器材。 |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 30 | 爆破检查 |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应在5min以后开始。 | 爆破管理制度、记录台账。现场 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三十 七条。 |
| 31 | 发现拒爆,必须向爆破区负责人报告。发现残余爆炸物品 必须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 爆破管理制度、记录台账。现场 抽查。 | ||
| 32 | 发生拒爆和熄爆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八 条要求,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 相关台账、记录。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三十 八条。 | |
| 33 | 盲炮处置 | 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制定盲炮处理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 准,由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 | 抽查盲炮处置方案和记录。 |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2014)第6.9条。 |
| 34 | 其它要求 | 国家及地方其它有关规定及要求。 | 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 | 有关文件及要求。 |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年度实施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建设项目检查实施清单
应急救援检查实施清单
防灭火检查实施清单
防排水检查实施清单
边坡检查实施清单
设备检修检查实施清单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一般规定检查实施清单
冲击地压防治检查实施清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防火技术检查实施清单
火灾应急处置检查实施清单
内因火灾防火检查实施清单
老空水防治检查实施清单
立井提升检查实施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