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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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 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 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者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 爆破作业规程。现场抽查装药作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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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装药作业 | 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脚线、导爆管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及时处 理;
无法处理时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 爆破作业规程。现场抽查装药作
业。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二十 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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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化装药时由专人现场指挥。预装药炮孔在当班进行充 填。预装药期间严禁连接起爆网络。装药完成撤出人员后 方可连接起爆网络。 | 爆破作业规程。现场抽查装药作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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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 爆破。 |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三十 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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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前应实地标出警戒点的位置,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 关人员、车辆进入爆破区域。 |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二十 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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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爆破区域负责人与警戒人员之间实行“三联系制”。 因爆破中断生产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 方可解除警戒。 | 调度记录。现场抽查警戒设置情
况。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二十 八条。 |
18 | 爆破警戒 | 拋掷爆破〔孔深小于45m)的安全警戒距离,爆破区正向不 小于1000m,其余方向不小于60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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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 )的安全警戒距离,距爆破区 边缘,软岩不小于100m、硬岩不小于200m。 | 检查现场。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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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 )的安全警戒距离,无充填预裂爆 破,不小于300m。 |
| 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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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爆破的安全警戒距离,炮眼爆破不小于20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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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爆前必须将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接触爆炸物品的人 员必须穿戴抗静电保护用品。 |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三十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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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煤矿 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一条要求。机车、矿用卡车等机动 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当采取就地保护措 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 ;在5~10 m时,必须采用减震 爆破。 | 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三十 一条。 |
24 | 安全距离 | 设备、设施距拋掷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爆破区正向不 得小于600m;两侧有自由面方向及背向不得小于300m ;无 自由面方向不得小于200m。 | 现场抽查,实测安全距离。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三十 二条。 |
25 | 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 时应当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路进行检查,确 认无损后方可送电。 | 相关记录台账。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三十 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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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 四条要求。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 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 应的监测或者试验。 | 爆破设计、爆破地震监测或试验 记录。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现 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三十 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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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或者孔内温度在80°C以上的高温炮 孔采取灭火、降温措施,经降温处理合格后方可装药。
高温孔应当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将炸药、雷管作 隔热包装。 | 安全措施、记录台账。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百三十 六条。 |
28 | 高温区爆破 | 高温爆破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形成固定搭配。 | 记录台账。现场抽查爆破器材。 |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2014)第9条。 |
29 |
| 高温爆破孔内不得使用雷管,应在孔内使用耐高温导爆 索,孔外使用导爆管雷管。装药前非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撤 离。 | 记录台账。现场抽查爆破器材。 |